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9-04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朱書記,我在鄉鎮也做了這麼多年,你看有沒有機會把我提進市的領導班子。”原信宜市委常委何某某被控為買官向原市委書記朱育英(已被判無期徒刑)行賄100萬元。茂名市中院經廣東省高院指定管轄,近日一審以行賄罪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2年。
  為升遷行賄市委書記
  據瞭解,1964年出生的何某某是信宜本地人,本科文化,案發前系中共信宜市市委常委。2011年5月17日,湛江市檢察院案件管理科在協助廣東省檢察院查辦信宜市原市委書記朱育英涉嫌受賄案過程中,何某某主動到專案組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並於同年9月25日作了書面自述材料,至此案發。
  2008年下半年,信宜市市委、市政府空缺一名常委、副市長職務,時為信宜市懷鄉鎮黨委書記的何某某看到了升遷的希望。“朱書記,我在鄉鎮也做了這麼多年,你看有沒有機會把我提進市的領導班子。”何某某提著50萬現金在朱育英家中“懇切地”對領導表達了訴求。
  2009年4月,朱育英被免去信宜市委書記職務,同年9月,何某某被任命為信宜市市委常委。對於檢方指控的何某某升遷是“經朱育英同意”,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但何某某送這50萬元確實是為謀取關照,法院認定為行賄。
  領導“還錢”他沒空拿
  此外,檢方還指控何某某於2009年3月向朱育英行賄50萬元。對此,何某某辯解,當時朱育英稱自己準備購房,想向他借款50萬元,他籌了50萬元後,裝在一個學生書包里,送往朱育英的家中。法院認為,朱育英沒有為何某某獲得信宜市市委常委當選和任命謀取到競爭優勢,該款項是朱育英以買房借款為名而向何某某索取賄賂,這50萬不應認定何某某行賄。
  到了2010年,朱育英曾要求何某某取回100萬元,但何某某一直未取回。何某某在庭上解釋說,當時信宜發生了“9.21”事件(紫金礦難)就沒來得及去取回。
  茂名市中院一審認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一審以行賄罪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2年。
    (原標題:原信宜市委常委買官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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